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新岳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大龙头企业的影响力与竞争力的建议》(第1081号)收悉。代表提出:“政府应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制定一系列包括税收优惠等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讨论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说明
近年来,我局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将扶持龙头企业作为赋能13条重点产业链、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尽心助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中央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
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十三个行业的企业上述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领域: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局将持续巩固拓展税收职能作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链主”作用,为我市加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贡献税务力量;同时,加强调研力度,向上级反映代表及纳税人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助力政策优化升级。
二、个性化服务助力龙头企业发展
近年来,我局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线任务,突出龙头企业需求导向,推出并丰富一系列便民惠企服务举措。一是组建“莆阳税先锋·项目专家”服务团队,对接重点产业链“链头”企业。常态化开展网格化走访,建立健全快反机制,协同打通诉求响应渠道。二是健全“税收特派员+”个性化税费服务,融合对接13条重点产业链项目需求,为龙头企业提供“一企一策”税收方案,强链助企、夯基惠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三是升级征纳互动“在线窗口”,打造“办问协同”云端办税窗口,除发票业务以外的进厅涉税事项可通过征纳互动办理;实现跨区通办业务全覆盖,在线响应跨区域服务需求,协同提升异地办理税费服务质效,赋能龙头企业多元运营。四是实施“纳税信用A+工程”,完善扣分预警、失分修复、结果应用等环节信息提醒,加大守信激励力度,拓展龙头企业纳税信用资产增值应用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继续深度融入地方发展大局,持续提升税费服务匹配度,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龙头企业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一是持续开展政策培训,提高税务干部咨询解答能力;依托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开展政策宣介,提升税费政策知晓率,传递惠企利民的“好声音”。二是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费优惠直达快享机制,升级项目专家、税特派+,并与纳税人满意度测评相结合,激发税惠政策撬动效应,为龙头企业纾困解难。三是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配合工信、商务、科技等部门,建立龙头企业动态台账,定期开展政策需求调研,提升纳税人需求和税惠政策匹配度。
领导署名:赵斯仪
联 系 人:郑毅
联系电话:0594-2691691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5年3月6日